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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丁勇合同诈骗受害人徐万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11号本案审理的被告丁勇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鹰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本院立案部门于2015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并移送执行局执行。经我院调查并询问丁勇合同诈骗罪一案受害人徐万胜等没有发现丁勇有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丁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执行。审判长  张鑫冰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