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思达与廖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达,廖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5659号原告:陈思达,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灿洪,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文锋,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原告陈思达诉被告廖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钟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陈思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灿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文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1508.22元(从2016年4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24日起诉之日),共计26508.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大学同学兼好友。2016年3月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一周后还款。原告通过支付宝途径汇款30000元给被告。期间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给原告。2016年4月10日,被告通过微信确认尚欠原告2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追讨并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借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支付宝汇款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律师函》、EMS快递单及签收情况。被告廖文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被告廖文锋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原告提交银行账户明细查询为银行出具并加盖了公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支付宝汇款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显示的汇款时间相符,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支付宝汇款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律师函》由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盖章,沈灿洪律师签名确认,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EMS快递单及签收情况有原件核对,与EMS官方网站查询记录一致,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陈思达与被告廖文锋是朋友关系。2016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结算装修款,承诺一周后(约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10日)还款。当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户名陈思达,银行卡号62×××83)将两笔10000元,合计20000元转账到被告廖文锋的支付宝账户(被告廖文锋已经实名验证支付宝账户)。后被告廖文锋于2016年3月2日再次向原告陈思达借款1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上述支付方式向被告转账10000元。款项出借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催促被告返还借款,2016年3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还款5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款项出借后被告尚未还款金额为2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廖文锋向原告借款合计30000元,有双方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原告作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交付涉案借款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10日,原告主张从2016年4月22日开始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属于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从其主张,故本院确认利息从2016年4月22日起,以2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廖文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思达清偿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231元,由被告廖文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