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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运泉、博罗县麻陂镇横茜村横岭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运泉,博罗县麻陂镇横茜村横岭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黄运泉,男,汉族,1951年6月12日出生,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刘德能,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博罗县麻陂镇横茜村横岭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博罗县麻陂镇横茜村委会横岭村民小组。负责人:汤洪胜。委托代理人:温雪珍,博罗县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运泉因与被上诉人博罗县麻陂镇横茜村横岭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运泉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文和刘德能、被上诉人博罗县麻陂镇横茜村横岭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汤洪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温雪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博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二审预交的受理费300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郭志文审 判 员 胡 江审 判 员 于海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栩权书 记 员 刘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