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破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破4号之五申请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系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柳正晞,系该所主任。2017年5月25日,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最后分配已完结,已符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应万荣代理审判员 应 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异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