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破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破4号之五申请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系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柳正晞,系该所主任。2017年5月25日,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最后分配已完结,已符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爱洛奇泵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应万荣代理审判员  应 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异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