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712号原告:李某,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被告:王某,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李寨行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