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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赵勤轩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勤轩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院5号楼308号。法定代表人:许丹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竟娜,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勤轩,男,193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红,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接受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诉人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时报在线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勤轩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510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环球时报在线北京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环球时报在线北京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