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才某诉刘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刘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民初930号原告:才某,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干部,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刘某,男,1976年9月30日生,满族,干部,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田某,女,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教师,住黑山县某某镇。原告才某诉被告刘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某及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才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50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我借款5万元,当时约定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之后被告刘某共偿还我借款15000元,余款35000元至今未还。另,被告刘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承认原告才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田某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7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才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先后偿还15000元,余35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3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自愿承担。另查明,被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系夫妻关系。针对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刘某书写的欠据及二被告的结婚证予以证明,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向原告才某借款,在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应立即予以偿还。另,由于刘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此笔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自愿承但,本院不予调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才某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