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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郑伟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769号申请人董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2016)陕0823民初18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向本月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769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