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6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胡英、张本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勇,胡英,凃明秀,张本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6238号之一原告: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金娜。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路,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勇,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胡英,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凃明秀,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昌区。被告:张本晓,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勇、胡英、凃明秀、张本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勇、胡英、凃明秀、张本晓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勇、胡英、凃明秀、张本晓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9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兰代理审判员 杨 妮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