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许云山与赵金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山,赵金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民初1878号原告许云山,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赵金付,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生,住郸城县。原告许云山诉被告赵金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绍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云山、被告赵金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云山诉称,被告赵金付是包工头,2016年3月至9月期间,其跟随被告干农网改造的活。结算工资时,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7年元月8日,向其出具欠条“今欠许云山工资款捌仟元整(8000元)”一份,并加盖了赵金付印章,现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其诉至法院,要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工资款8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金付辩称,欠款属实,但只有其向公司要回款后才能偿还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赵金付是包工头,2016年3月至9月期间,原告跟随被告干农网改造的活。结算工资时,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7年元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许云山工资款捌仟元整(8000元)”一份,并加盖了赵金付印章。现原告多次催要此款均未果,随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赵金付欠原告许云山8000元工资款,由被告赵金付给原告许云山亲笔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金付应当向原告许云山偿还。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金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许云山偿还所欠工资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金付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