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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海雨阳橡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雨阳橡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6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雨阳橡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位国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庆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堡镇镇。法定代表人:刘海宁,董事。再审申请人上海雨阳橡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沪71民终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雨阳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与铁源公司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按50CM直径为一个点:50.28元”,看似以面积计价,实质应是以止水钉的综合单价计价。诉讼中,证人王和康系合同的制定人,对于50.28元/钉的计价依据作出了详细阐述,但原审法院以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为由未能采信,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还忽视了双方之间存在的结算习惯,且“工程请款单”中涉及堵漏工程的均以钉的数量为计价单位,这也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完全相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讼争合同4.1.1条系约定在合同第4条“工程费用和工程款支付”项下,按照合同体系解释方法,该条款要解决的是合同的计价问题。而按照合同文义字面理解,“按50CM直径为一个点:50.28元”,应指按照面积计价,而非按打钉数量计价。原审法院根据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在涉案工程实际已无按照面积计价可能情况下,采纳鉴定人经过市场询价后作出的28元每个止水钉的意见进行计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交易习惯,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交易习惯应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是双方当事人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供了2008年9月11日与被申请人签署的蒲汇塘停车场综合办公楼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但仅凭一次交易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此交易习惯。故申请人提出的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应采取以钉计价的方式结算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难以认可。综上,雨阳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雨阳橡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洪 波审判员 张心全审判员 郑 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