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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成玉、芮秀琴诉被告芮国志、罗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玉,芮秀琴,芮国志,罗晓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577号原告郭成玉,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身份证号码21078219XXXXXXXXXX。原告芮秀琴,女,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身份证号码21078219XXXXXXXXXX。被告芮国志,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罗晓华,女,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玉、芮秀琴诉被告芮国志、罗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成玉、芮秀琴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成玉、芮秀琴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成玉、芮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2412元,由原告郭成玉、芮秀琴负担。审判员 常 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婉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