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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朴实、王慧娇等与杨琦、太原市长峰重型机械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朴实,王慧娇,白芳仙,杨琦,太原市长峰重型机械设备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朴实,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朝鲜族,无业,住太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娇,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芳仙,女,193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丽,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琦,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万柏林支行职工,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太原市长峰重型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村西。负责人:不详。上诉人朴实、王慧娇、白芳仙因与被上诉人杨琦、原审被告太原市长峰重型机械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朴实、王慧娇、白芳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四民审判员  张玉根审判员  王丰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白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