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彪、黄永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彪,黄永富,黄梦琪,尹忠洋,潘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彪,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黄永富,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被执行人黄梦琪,女,1994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被执行人尹忠洋,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被执行人潘河新,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本院在执行黄彪与黄永富、黄梦琪、尹忠洋、潘河新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永富、黄梦琪、尹忠洋、潘河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共同支付履行款125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7.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潘河新银行存款34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