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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柳萍、赖远青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萍,赖远青,王亚庚,黄肃连,黄裕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杨柳萍,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赖远青,女,1969年10月5人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王亚庚,女,193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黄肃连,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黄裕锦,男,200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执行人杨柳萍与被执行人赖远青等4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赖远青等4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柳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赖远青等4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柳萍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02执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