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郝瑞宁与魏建设、申浩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瑞宁,魏建设,申浩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81号原告:郝瑞宁,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魏建设,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申浩博,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瑞宁诉被告魏建设、申浩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瑞宁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瑞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瑞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744.5元,由原告郝瑞宁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