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宜正与尉素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正,尉素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596号原告:王宜正,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静,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素梅,女,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戚海军,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宜正与被告尉素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宜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宜正负担。审判员 于 文 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