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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宜正与尉素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正,尉素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596号原告:王宜正,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静,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素梅,女,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戚海军,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宜正与被告尉素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宜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宜正负担。审判员 于 文 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