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杜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王绪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杜某,王绪刚,李亚南,朱俊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建设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法定代理人:杜祥银,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绪刚,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南,男,1997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俊一,男,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收到法院向其送达的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政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俞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