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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9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秦瑞锋与北京致诚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瑞锋,北京致诚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9170号原告:秦瑞锋,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致诚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4047。法定代表人:迟亚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北京致诚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职工宿舍。原告秦瑞锋与被告北京致诚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腾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瑞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被告致诚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瑞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致诚腾达公司退还服务费7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致诚腾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我和致诚腾达公司双方签订《购车服务协议》,约定致诚腾达公司协助购买丰田2700白色汽车一辆,购车总金额为468000元,此价格包括车款、车辆办理上牌(含税)、保险(交强险)、增值税、车船税等。合同签订后,我于2017年2月28日将30000元购车定金及438100元余款分两笔打入致诚腾达公司公司账户,天津自贸试验区太平洋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396000元发票一张。依据服务协议约定,致诚腾达公司应当为我办理车辆上牌并缴纳税费,办理车辆保险。但致诚腾达公司实际所交付车辆仅办理临时牌照一副,一个月车辆强制保险,其余税费并未缴纳。我只能勉强将车辆开回新疆,并自行缴纳税费、购买保险并办理上牌。致诚腾达公司未履行缴纳税费、购买保险、办理车辆上牌等义务,应当退还我72000元。致诚腾达公司辩称,我公司和原告签订的是服务合同,属于中介性质。虽然购车发票显示车价为396000元,但经多次转手,到我公司处实际售价为438000元。我公司仅收取秦瑞锋3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全部购车款中包括车辆办理上牌(含税)、增值税、交强险和车船税等,我公司认可未给秦瑞锋交纳交强险和车船税,可以退还该费用。车辆上牌(含税)税是指消费税和关税,不包括秦瑞锋主张的购置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8日,秦瑞锋与致诚腾达公司签订《购车服务协议》,约定,秦瑞锋购买丰田2700白色轿车一辆,购车合计金额468000元。以上价格包括项目:车款、车辆办理上牌(含税)、保险(交强险)、增值税、车船税、基本信息表、一次性证书、合格证、进口车辆证明及商检单(此两项为进口车专有),以及本公司车辆利润。以上内容价格已告知不包含代办项目,上北京牌照需要指标,一切税费为国家征收,由机动车所有人缴纳。代办项目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缴纳。代办项目有销售发票,(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证明和商品检验单,保修卡或保修手册,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备胎,车辆免费保养、加油卡,临时牌照、验车、上牌、转籍过户,北京小客车指标摇号:自编号牌、选号。同日,秦瑞锋向致诚腾达公司刷卡支付定金30000元,向致诚腾达公司指定的天津塘沽海晶家具个体张福生家具销售刷卡支付剩余车款438100元。致诚腾达公司为秦瑞锋办理临时车牌一副、交纳一个月交强险。2017年3月15日,天津自贸试验区太平洋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为秦瑞锋出具购车发票,显示涉案车辆价税合计396000元。秦瑞锋为办理车牌,交纳交强险保险费1100元、车船税1500元、车辆购置税33846.15元、商业险保险费7946元。本院认为,秦瑞锋与致诚腾达公司签订的购车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秦瑞锋经致诚腾达公司提供服务购买车辆,应当向致诚腾达公司交纳除购车款项以外合理的服务费用,现除去部分服务以外,致诚腾达公司未替秦瑞锋办理其他后续车辆手续,故致诚腾达公司收取的相应费用应当退还给秦瑞锋。致诚腾达公司同意退还交强险保险费、车船税,本院不持异议。本案中,双方对“车辆办理上牌(含税)”是否包含车辆购置税的格式条款的约定产生争议,该协议文本由致诚腾达公司一方所提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致诚腾达公司一方的解释。故致诚腾达公司应退还秦瑞锋车辆购置税。合同明确约定致诚腾达公司仅为车辆办理交强险,故对秦瑞锋要求退还商业险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致诚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秦瑞锋服务费36446.15元。二、驳回秦瑞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秦瑞锋负担395元(已交纳);北京致诚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綦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