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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庭芳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庭芳,北京市久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庭芳,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久筑物业公司退休人员,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久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小区26号楼五层。法定代表人:史永辉,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庭芳因与��申请人北京市久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筑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庭芳申请再审称,我自1997年调入久筑物业公司,历任该公司南新园小区管理处主任助理、主任、督察部经理、督导部副经理等,直至退休。2009年,单位换了新总经理,当时的总经理在没与我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突然单方宣布将我从督察部经理调整为督导部副经理。以后因总经理的欺瞒与欺骗,我的工资自2010年至2014年退休都没有调整过。在此期间,公司其他人均调整了工资,我的工资依然是4980元,公然违反了劳动法“同工同酬”的规定。在二审时,我提供的久筑物业公司的工资表证明了这个事实,二审法院却以不具有关联性为由不予支持,判我败诉。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庭芳主张同级别其他员工自2010年后存在涨薪,而其始终未涨薪,久筑物业公司应向其支付同级别工资差额。二审法院认为其他员工与刘庭芳的部门及职位均不相同,其他员工的工资调整与刘庭芳的工资情况不具有直接关联,因此驳回刘庭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刘庭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庭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庭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雨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