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枣庄市薛城区圣宏超市与许国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薛城区圣宏超市,许国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278号原告:枣庄市薛城区圣宏超市。住所地:薛城区陶庄镇陶山路东侧。经营者:鲁磊磊,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萍,于保静,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营,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原告枣庄市薛城区圣宏超市诉被告许国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薛城区圣宏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宝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