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执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氏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苏氏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32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苏氏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玄武区88号阳光聚宝山庄红豆街区8幢一8室。法定代表人苏士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聪、陈飘玉,南京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明,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建邺区。南京苏氏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氏公司)与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5)建南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氏公司欠款10320元;二、本案受理费5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8元,由袁明承担。因袁明未履行判决判令的义务,苏氏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袁明实际居住地不详,无法查找下落。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表明,截止2017年5月26日,袁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京湖北路支行、中国邮储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招商银行南京城东支行等银行存款帐户有存款,余额合计346.52元,除建设银行不支持网络冻结以外,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上述账户予以网络冻结,冻结期限到2018年5月25日为止,申请人在期满后如需继续冻结的,可在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另查明,袁明名下没有房产,但登记有牌号为苏A×××××金杯牌中型客车一辆,购于2001年3月7日,已经被公安机关注销。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袁明拘传,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袁明实际下落而未能拘传到院。2016年9月28日,本院将袁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释明,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