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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6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王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6民初178号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原名左云县店湾镇农用石油加油站),住所地左云县店湾镇东周窑村。法定代表人:周官平(又名周五),该站站长。被告:王建军,男,汉族,山西省左云县人,现住左云县云兴镇。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卫兵审 判 员  王玉荣人民陪审员  吴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