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执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327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27-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台区蟠龙镇索家村,组织机构代码610300100016943。法定代表人张炜,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园金九商务518室,组织机构代码730402984。法定代表人乔亚军,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1992.57。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70000元案结事了,现该款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