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袁绪山与李周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绪山,李周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7民初1677号原告:袁绪山,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李周凡,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袁绪山与被告李周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绪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周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绪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912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管道、管件等建筑材料,共下欠原告货款12.912万元。2016年11月5日,被告李周凡给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李周凡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先后8次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用于松林佳苑工地,总计货款12.912万元。2016年11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袁绪山材料款129120.00元该材料用于松林佳苑工地。欠款人:李周凡,2016年11月5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建材,原告按照要求提供货物,被告按照约定给付货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关系发生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下欠货款12.912万元,应当及时给付。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周凡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袁绪山货款12.9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0.2882万元,减半收取计0.1441万元,由被告李周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进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宪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