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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百鸣、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百鸣,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206号申请执行人孙百鸣,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生态产业园人民东路银桥路口。法定代表人孟金德。本院在执行(2017)浙0602民初3988号民事调解书,即原告孙百鸣与被告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百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孙百鸣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