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易县易燕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易燕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树海,李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县易燕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该公司信贷经理。被执行人:李树海,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李国栋,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易县易燕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树海、李国栋、易县教育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树海、李国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树海、李国栋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栋在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5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玉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