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1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刑初28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宁都县。2017年1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家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牛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在其租用的汕头市金平区浮东村南畔路一出租屋内开设赌场,并提供麻将牌、扑克牌、“鱼虾蟹”等赌具招引他人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望风,“牛某”负责招引赌客及向赌客“抽水”,“抽水”所得由被告人李某某与“牛某”平分。2017年1月14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严某、刘某、廖某2、赖某、廖某3、王某、张裕接、廖某4、胡某保等九人,缴获“鱼虾蟹”赌具一套及赌客的赌资共14935元。根据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牛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共从中渔利1800元,其分得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参赌人员严某、刘某、廖某2、赖某、廖某3、王某、张裕接、廖某4、胡某保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廖某1、曾某1、曾某2、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赌博现场和赌具的照片,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并从中营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捷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