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执恢5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健康与徐守元、陈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徐守元,陈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5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男,汉族,1956年7月9日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徐守元,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陈江峰,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刘健康申请执行徐守元、陈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守元、陈江峰贰人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徐守元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劵、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江峰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劵、银行存单10008.67元已划拨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内,申请人刘健康已领取。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守元、陈江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安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