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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隆家旺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10刑申11号隆家旺:你因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百刑终字第327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重,应改判较轻刑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你非法拘禁女精神病人二人,并将其中一名女精神病人卖给他人,你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这一事实,有被害人陶定香、黄璐璐、罗美英的陈述笔录,证人石国锍、韦克伟、韦柳桂、黄银燕、黄世科、顾忠贵、顾开福、黄炳就、罗有昌、李新华、黄月,马玉军,向建行,向皓邺,梁德勤、马玉鲜、梁成景、凌桂成、凌学荣、凌学权、黄达友的证言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照片说明,田东县卫生局、田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田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证明,辨认笔录,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田东县公安局思林派出所情况说明及照片说明,协议书及收据,火车票,通话清单,被告人向天顺、隆家旺、黎美爱、李连朴、黄秀日的供述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你犯有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其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量刑适当。因此你申诉要求改判较轻刑罚依法无据。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