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莫旗众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洪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众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高洪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034号原告:莫旗众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德跃,该公司经理。被告:高洪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众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洪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众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众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莫旗众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