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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荣军、曹月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荣军,曹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吴荣军,女,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曹月英,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吴荣军与被执行人曹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李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张玉亮替曹月英支付欠款26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同意本案执结,同时同意解除对曹月英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北山三路7号1单元603户房屋以及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123号甲5号楼1703户房屋的查封。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元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