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吉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室。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吉鹏,男,1983年6月23日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珍珠山乡。本院在执行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吉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8626.62元、违约金及罚息、案件受理费614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