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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月娥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月娥,黄国栋,福建宇标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89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代表人:高雪冬,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月娥,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户籍地址南安市,现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国栋,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住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宇标茶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国栋、黄月娥、福建宇标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6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黄国栋、黄月娥、福建宇标茶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黄国栋、黄月娥、福建宇标茶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国栋、黄月娥、福建宇标茶业有限公司除银行账户有部分小额存款外,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也未能查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