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执复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执复11号申请复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蓝翔,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徐柏泉,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法定代表人:钱木根,董事长。申请复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2017)沪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沪仲案字第0650号仲裁裁决,该裁决确认浙江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豪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峰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8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仲裁费112,450元;汇峰公司对富豪公司1,080万元工程款债权享有就系争工程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因富豪公司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汇峰公司向二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1月5日以(2016)沪02执5号立案执行。因该案所涉系争工程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柯桥区法院)查封,故二中院于2016年2月25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5月18日,绍兴柯桥区法院作出(2015)绍柯商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判令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绍兴柯桥支行)贷款本金1,190万元,支付利息496,008.37元;农行绍兴柯桥支行就上述债权对富豪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绍县房地产(2014)第0876号房地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法定程序在最高额1,10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判决生效后,农行绍兴柯桥支行于2015年8月20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浙商公司,浙商公司向绍兴柯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日,浙商公司向二中院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称,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富豪公司住所地和被查封的财产均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该案应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执行。其对该案被查封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已申请绍兴柯桥区法院强制执行,故请求该案移送绍兴中院执行。二中院经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内提出。该案中,浙商公司系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并非是该案的当事人,其并不具备提出该案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资格。故对其请求将该案移送绍兴中院执行的申请,该院不予支持。2017年3月20日,二中院作出(2017)沪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浙商公司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浙商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7)沪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其理由是:1.申请复议人虽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但对该案涉及的财产有抵押权,具有利害关系;2.当事人财产所在地均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绍兴中院管辖,二中院无权受理执行。上述事实,有相关的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二中院在执行汇峰公司申请执行富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浙商公司就执行管辖权提出异议,对此,二中院经审查,以浙商公司非该案当事人,其不具备提出该案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浙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浙商公司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兵生审判员 康志娟审判员 杜治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