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冯发军与中国太平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发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冯发军,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商建龙,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负责人邓兆旭,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7)陕0582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冯发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24122.23元,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2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