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阿国与厦门阿土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阿国,厦门阿土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736号原告:林阿国,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厦门阿土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下湖社471号之三。法定代表人:李培成。原告林阿国与被告厦门阿土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土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阿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土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阿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阿土哥公司返还预付货款41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阿土哥公司赔偿违约金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日,林阿国通过案外人蔡春兰与阿土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成联系,向阿土哥公司订购100台“看尚”电视,每台价格1390元,双方约定先付货款的30%,安装完毕后再付70%,一个月内提货。林阿国于2016年12月5日将30%的货款计41700元转入阿土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成的银行账户。2016年12月16日,李培成要求林阿国提前支付余款,待林阿国同意并谈好由阿土哥公司负责提供挂架后,李培成又要求林阿国自行找电工安装。2016年12月19日,李培成告知无法按约定完成订单,愿意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违约金2000元。但此后,阿土哥公司并未依约履行。阿土哥公司未作答辩。林阿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林阿国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底至12月初,林阿国通过他人介绍与阿土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成联系,约定林阿国向阿土哥公司购买100台“看尚”电视,每台价格1390元(含挂架),先支付总价款30%作为定金,一个月内安装,安装完毕后支付剩余70%的价款。林阿国于2016年12月5日将首期款41700元转入阿土哥公司指定的法定代表人李培成名下尾数5951的工商银行账户。之后,李培成要求林阿国先付余款,才能发货。经交涉,林阿国同意先付65%的价款,安装完毕再付剩余5%的价款,并提出因现金不足,需刷信用卡付款。李培成要求由林阿国支付刷卡手续费680元,林阿国认为不合理,不同意承担手续费。2016年12月20日,李培成告知因林阿国未支付余款,厂家已取消订单,无法交货,同意当天退款,林阿国表示同意。双方商定,阿土哥公司支付林阿国违约金2000元。本院认为,阿土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或反驳证据,应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李培成系阿土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阿土哥公司名义与林阿国发生的买卖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阿土哥公司承受。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于2016年12月20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林阿国诉请阿土哥公司返还已付款41700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20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系针对阿土哥公司无法按约定交货的违约行为。林阿国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系针对阿土哥公司迟延退款的违约行为,与约定的违约金并不重复,也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厦门阿土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阿国返还已付款41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厦门阿土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阿国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元,由厦门阿土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亮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人民陪审员 宋阿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