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肖梅青、许文兵、许先兵与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梅青,许文兵,许先兵,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4行初24号原告肖梅青,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许文兵,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许先兵,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委托代理人周莉芬,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毛中阳,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华斌,该办事处法律顾问。2017年3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梅青、许文兵、许先兵诉被告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梅青、许文兵、许先兵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梅青、许文兵、许先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梅青、许文兵、许先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梅青、许文兵、许先兵负担。审 判 长  李 密审 判 员  许立坤人民陪审员  舒雅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