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解希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解希文,解洪磊,郑召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88号。负责人:任保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汉、李玉高,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解希文,男,1961年1月22日,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解洪磊,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郑召坤,男,1954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商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彦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