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4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孙学仁与王韻彬、徐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仁,王韻彬,徐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453号之二原告:孙学仁,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王韻彬(曾用名王韵兵),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徐德英,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孙学仁与被告王韻彬、徐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孙学仁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孙学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学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由孙学仁负担。审判员 张宏霞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开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