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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志龙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杨志龙,中国铁路总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龙,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中国铁路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陆东福。上诉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与杨志龙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该案名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实为房屋拆迁纠纷,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与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属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范围。被诉的侵权方是从事铁路运输的企业,且该铁路的建设及运行均在浙江省义乌市,故属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他院审理的主张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巍审判员 朱 奕审判员 朱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