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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刘凤国、乔林与李春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国,乔林,李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国,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四段84号楼2单元103室。申请执行人:乔林,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三段261号楼1单元107。被执行人:李春雷,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南八家乡西沟村义城兴组10-17号。本院在执行刘凤国、乔林与李春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辽1302民终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凤国、乔林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朝勋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