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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后英易前顺与被执行人易美银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后英,易前顺,易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邹后英,女,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易前顺,男,200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易美银,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后英、易前顺与被执行人易美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35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易美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3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黄厚林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