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执7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余恒英、冯久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余恒英,冯久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7执70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平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恒英,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冯久元,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余恒英、冯久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抵押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被执行人余恒英、冯久元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231425.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1069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632元、执行费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懋梅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