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申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跃明申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跃明,北京京都紫禁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都紫禁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兆阳宾馆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跃明,女,1958年1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张跃明之子),1983年5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京都紫禁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通文。一审被告:北京京都紫禁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兆阳宾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布巷子胡同24号。负责人:程爱华。再审申请人张跃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都紫禁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饭店公司)及一审被告北京京都紫禁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兆阳宾馆(以下简称兆阳宾馆)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崇民初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跃明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北京市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档案显示的申请人保险缴费基数为每月327元,而申请人原单位北京市三环毛纺织集团公司羊毛衫厂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办理了退职手续,办理退职手续的《北京市城镇企业退(离)休审批表》显示的申请人离退休前的月档案工资仅为103元,存在明显差异。其次,申请人原单位在办理申请人的退职手续时,称申请人因患红斑狼疮而丧失劳动能力。而根据申请人取得的北京市卫计委局长信箱回复载明的内容,申请人从未得过红斑狼疮,也没有在1995年入住天坛医院治疗。实际情况是,申请人当年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在继续工作;(二)一审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原单位使用伪造的材料为申请人办理了退职手续,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审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也是申请人原单位伪造的证据材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并撤销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对原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的情况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张跃明在1996年7月退职。后因退休退职后的待遇问题,曾于2009年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过权利。因此,申请人对其权利可能受到侵害及有关证据材料的情况,至迟应在2009年有所了解。申请人出示的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北京市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档案电脑截图,虽然显示的取得时间为2017年,但申请人自2009年就开始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时就应当对该证据材料的情况有所了解,其在2017年才将该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定的期限。申请人作为新证据出示的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长信箱回复(编号:2015(031)),其出具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申请人在2017年5月4日据此申请再审,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跃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波代理审判员 蒙 镭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铁笑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