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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男,住XX市。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7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货款本金1243932.25元及利息517282.43元,共计1761214.68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2001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部分债务,现因患××导致暂无经济收入,暂时无法偿还余下欠款。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支付了27万元货款。经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见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胤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