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15孙萌与陈寿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萌,陈寿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15号原告:孙萌,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江,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寿权,男,1980年2月2日,汉族,高邮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负责人:许永慧,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萌与被告陈寿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孙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萌撤诉。审 判 长 沈福宁代理审判员 袁 平代理审判员 常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