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谢忠辉、黄长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忠辉,黄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谢忠辉,男,汉族,1955年7月28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黄长发,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忠辉与被执行人黄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68947.45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