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清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工人体育中心等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工人体育中心,北京工体翻斗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清申13号申请人:北京工人体育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法定代表人:孙立冬,主任。委托代理人:董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童瑶,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工体翻斗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北京工人体育场北路(工人体育场游泳馆)。法定代表人:鞠正义。申请人北京工人体育中心(以下简称体育中心)以被申请人北京工体翻斗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翻斗乐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翻斗乐公司强制清算。本院在受理审查期间,体育中心于2017年5月26日提交撤回对翻斗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如何处理,未予明文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具有相似性,本案应参照破产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第17条亦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体育中心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工人体育中心撤回对北京工体翻斗乐娱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 判 长 郑伟华审 判 员 邹明宇审 判 员 高春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樊 星书 记 员 尚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