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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81民初1449号原告徐某某,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程某某,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程某某已付清欠款,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决定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汪文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超洋 百度搜索“”